壬 寅 戊 申 丙 寅 癸 巳 此合官留煞也。又《三命通会》以合为留,以剋为去,如此造戊剋壬合癸,名去煞留官,各家所说不同也。 按合而无伤于合者,去一留一也,或剋而去之,或合而去之,其意相同。如林主席森命造,戊辰、甲寅、丁卯、戊申,戊土伤官,年时两透,用甲剋去年上伤官,而留时上伤官以生财损印,格局反清,其意一也。无食伤则财无根,两透则嫌其重,去一留一,适以成格。 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何也?本身之合也。盖五阳逢财,五阴遇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,与庚作合,是我之官,是我合之。何为合去?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则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又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如夫妻相亲,其情愈密。惟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 本身日元也,日元之干相合,除合而化,变更性质之外,皆不以合论。盖合与不合,其用相同,而合更为亲切。如: 戊 戌 甲 子 己 巳 戊 辰 月令偏财生官,劫财重重,喜得甲己相合,官星之情,专向日主,制住比劫,使不能争财,所谓用官制 劫护财也。见论星辰节。 戊 寅 己 未 甲 寅 乙 亥 甲用己财;甲己相合,己土之财,专向日主也。见星辰节。 合去合来,各家所说不同。《三命通会》云:闲神者,年月时之干也。故云合官忘 贵、合煞忘贱。若日主相合,则合官为贵,合煞为贱矣。窃谓闲神相合,亦有合去不合去之别。譬如甲用辛官,透丙相合,则合去;甲用庚煞,透乙相合,则虽合而不去。书云:“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”。相合则煞不攻身,非谓去之也。乙用辛煞。透丙则合而去之。乙用庚官,月干再透乙以相合,则官仍在,并不合去也。惟以官为用神,则用神之情有所分,不专向日主。如女命以官为夫,则为夫星不专,透而不透也。又日主本身相合,无合去之理;然因不能合去,亦有向背之别。兹举例如下: 丙 戌 辛 卯 辛 巳 戊 戌 一丙合两辛,官星虽不合去,而用神之情不专矣。 己 酉 丙 子 戊 辰 癸 亥 丙火调候为用,无如戊全癸相合,日主之情,向财不向印,癸水虽不能越戊剋丙,而日主向用之情不专矣。 用神之情,不向日主,或日主之情,不向用神,皆非美朕也。 然又有争合妒合之说,何也。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 配二夫,所以有争合妒合之说。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妒。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,仍作合煞 留官,无减福也。 以两合一,用神之情不专,已见上例,若隔位则无碍。如: 庚 申 乙 酉 癸 未 乙 卯 两乙合庚而隔癸,全无争妒之意,亦无不专之弊。此朱家 命造也。高太尉造为合煞留官,化气助官,朱造印格用食,均无减福泽。 癸 酉 癸 亥 戊 子 丁 巳 两癸合戊,虽不以合论,而终有合意。为财格用禄比,财向日主,故为富格,亦无争妒与不专之弊也。为钜商王某造。 然则如何方为争合妒合乎?此须察其地位也。如: 丙 戌 壬 辰 丁 未 壬 寅 两壬夹丁,为争合妒合。乃顾竹轩造是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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