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煞同是财食并透,而先后大殊。如己生卯月,癸先辛后,则为财以助用,而后煞用食制,不失大贵。若辛先而癸在时,则煞逢食制,而财转食党煞,非特不贵,后运萧索,兼难永寿矣。 煞用食制者,以煞为用,以食为相,透财为破格。然先后之间,有破格有不破格者,列式以明之: 癸 年 乙 卯 己 日 辛 未 虽财生煞旺,而得时上食神制煞,不失富贵之局。如易为癸卯月如下: 壬 年 癸 卯 己 日 辛 未 同为财先食后,亦不免食神生财党煞矣。 至若食先财后,格局更过然不同。如: 丙 午 辛 卯 己 亥 癸 酉 丙火合去食神,酉金生财党煞,无救应之神矣。以食制煞如此,以印化煞亦同。如癸年乙卯月己日丁卯时, 财不破印,煞虽重印可化也。若丁年癸卯月,或甲己年丁卯月,而癸酉时,均为财破印以党煞也。 他如此类,可以例推。然犹吉凶易者也,至丙生甲寅月,年癸时戊,官能生印,而不怕戊合;戊能洩身为秀,而不得越甲以合癸,大贵之格也。假使年月戊癸而时甲,或年甲而月癸时戊,则戊无所隔而合全癸,格大破矣。 此亦地位之殊也,列式观之,即甚明显: 癸 年 甲 寅 丙 日 戊 时 官能生印,戊不能越甲以合癸也。假使如下列两式: 癸 年 戊 午 丙 日 甲 午 甲 年 癸 酉 丙 日 戊 时 第一式得甲木隔开,戊癸不能合,各得其用以成格。第二第三式,戊癸之合,非甲木所能隔,而格破矣。 丙生辛酉,年癸时己,伤因财间,伤之无力,间有小贵。假如癸己产并而中无辛隔,格尽破矣。 此亦地位先后之殊,列式如下: 癸 年 辛 酉 丙 日 己 时 丙火日元,以癸为官,以己为伤,中得辛金财星间隔,则伤生财,财生官,富中取贵。假使如下式: 己 年 癸 酉 丙 日 辛 时 辛金不能化伤,己土直接害官星,格尽破矣(癸年己月同)。 辛生申月,年壬月戊,时上丙官,不愁隔戊之壬,格亦许贵。假使年丙月壬而时戊,或年戊月丙而时壬,则壬能剋丙,无望其贵矣。 辛日丙时,以官为用,以伤为病,以戊为救应之药也。列式如下: 壬 年 戊 申 辛 日 丙 时 壬丙之间,得戊隔之,则壬水不能伤害官星也。 丙 年 壬 辰 辛 日 戊 时 设或戊土在时,官伤并列。 戊 年 丙 辰 辛 日 壬 时 上两式壬水直接伤丙火官星,戊不能救。 以上举官星为例,余如印畏财破,财惧比劫,食伤忌枭印,意义相同。救应之法,亦可例推矣。 如此之类,不可胜数,其中吉凶似难猝喻。然细思其故,理甚显然,特难为浅者道耳。 本篇所论生剋先后吉凶,专举天干为例,而地支之重要,更有甚于天干者。试举例如下: 癸 酉 甲 子 丁 卯 丙 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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