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四:困蒙,吝。 困,刚揜之甚者也。六四以阴居阴,而上下皆远于阳,略无开明之机,困于蒙者也,虽未妄行而凶,然亦吝矣。○困亦卦名也,与蒙相似,皆以内体坎险,有以柔揜刚之象。但外遇兑则为险而说,说有徐通之意,因之而名困;外遇艮则为险而止,止有静养之意,因之而名蒙。其别如此。然困甚于蒙也。 六五:童蒙,吉。 六五柔顺得中,顺于天理而能入者也,可谓不失赤子之心矣,故吉。 上九: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。 上九处蒙之终,蒙极则当击矣。击所以治之也,治之唯以御其为恶而已,攻治太过,则必反为之害,故曰不利为寇,利御寇,盖欲捍其外诱,以全其真纯之意。击本九而言,御本止而言。○此卦初、二、上三爻,皆以发蒙者起义,三、四、五皆以蒙者起义,互相备也。而三、四、五以阴居止体之下,则养正之道在顺德耳。 需 坎上乾下,此伏羲所重六画卦之需也。需,忍于欲之义也。蒙之开明,必先忍于嗜欲,故需次蒙。 需:有孚,光亨,贞吉,利涉大川。 需以待为义,其初德性未定,不免于躁动,此下体三阳之进,有不能遇之势也。及外体六四遇险,而以柔道消其刚暴之气,则德成而能需矣。故需之九五以成德言。有孚者,信在其中也。此因四阴所含而成,从容发用,其光无所不通,故曰光亨。以阳居阳而在中位,得正而吉者也。盖其光虽亨,而德则常贞也,贞故能需耳。此皆以九五言也。利涉大川,以坎体言,往能济险无为而成,即光亨之意。易中凡言涉大川者,皆不畏大险之意。○孚者,诚信之名也。以其实心之存于心而言,则谓之诚,以其实理之发于事而言,则谓之信。所存所发,虽有内外之殊,其实存于中者真,则发于外者切。心非实理则为虚,理非实心则为伪。心与理合,内外而一之者也。易中凡言孚者,皆阳刚真切之心也。有自刚而言,则柔在刚中;有自柔而言,则刚在柔中。柔者刚之体,刚者柔之用。即体而言,用在体;即用而言,体在用也。随其刚柔以为体用,则合一者可见矣。故刚柔合德而后谓之孚。详见中孚经传下。 初九: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 初阳之动,其势尚微,不待遇险而需,则其需在郊。盖阳性之常,其初不躁动也,但不安常则有咎耳,故以用恒为无咎。程子曰:初最远于险,故为需于郊。郊,旷远之地也。处于旷远,利在安守其常,则无咎也。不能安常,则躁动犯难,岂能需于远而无过也。 九二:需于沙,小有言,终吉。 沙则近险,待险而需矣。二阳渐进,势不可遏,故性不能需而小有言。然二以阳刚得中,宽而不躁,故能处事从容,而终归于吉也。 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 泥,近水,将陷于险之象。寇,指外卦坎体之四言。九三阳刚并进,刚健而不可遏,遇四而不自需,则寇将与我为敌矣。然所以致寇者,在我之不需耳,需则寇岂能为害哉?不言吉凶者,致寇则凶,否则可以免矣。 六四:需于血,出自*。 血者,战斗而有伤也。乾刚上进,而四以阴柔居坎之下,欲遏乎乾使不得进,则与乾战而相伤。以一阴敌三阳,势不能胜,则血当在四,故四有需于血之象。出者,出而避之,辟以从阳之意也。*者虚处,阴所居也。当三阳方进,一阴势弱,不能沮而抑之。然乾本有刚健之德,能不陷者,而为四所需,则其来亦缓。阴之能需,亦顺阳之性而已,故又有出自*之象。阳由此进而至于九五,则需之德成矣,六四之功安可少乎? 九五:需于酒食,贞吉。 酒食,即饮食也。九五以阳刚居尊位,无为而治,亦有饮食宴乐之义。贞,中而得正也。与彖义同。 上六:入于*,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,终吉。入者,入而安之,翕以含阳之意也。阳至五已成需德, 则不复有所进,阴不必出而避阳,故有入于*之象。不速,来,不疾速也。三人,指下体三画之乾也。盖乾体三阳虽自下而来,然已自四而出,则历于柔位,其来已不速矣。言其德成而能需也。当其时,虽遇阳刚,亦能敬慎不败,而况以阴柔之*,尤为敬慎,故能以吉终也。○四言出,上言入,同一*也,而出入异义者,盖四之需,需方进之乾也,其势不可遽阻,则顺而听之,以成其有待之志,故曰出。略与小畜以阴畜阳义同。上之需,需不速之乾也。在阳已能自柔,则敬而慎之,以保其无为之常,故曰入。略与大畜阳能自畜义同。 讼 乾上坎下,此伏羲所重六画卦之讼也。讼,争也。人不能忍于嗜欲,则性麓暴而致争,故讼次需。 讼:有孚,窒惕中,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讼,以其心所不平者求辩也。内体之险,心为阴所困抑而不能自遂者也。有孚者,坎中之阳,言其信也。窒者,塞而不通之意,以一阳陷于二阴言也。惕中者,其中惕然不安也。有信以为之本,而又窒而惕中,然后可以得吉。九二阳刚得中,故有此义。终者,终极其讼也。乾体三阳在上,健而不已,则将求讼之终而凶矣。 大人,以九五言,阳刚中正,大人之德也,即元吉之元,盖善心开明,无讼之本也,故利见之,欲人自成其大人之德而无所争也。大川者,坎水之象,以安静之道涉之则利,如需之贞而利涉者是也。讼以刚乘险,则刚非所以涉险也,故不利见讼之将陷于险也。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 初,当事之始,此辨易明,而六以阴柔居险之下,其心知惧,而非能健讼者也,故有不永所事之象。然当讼之初,不免于小有言矣。唯其不永,所以终吉。 九二: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 能讼曰克。不克讼者,不终讼也。逋,逃窜也。三百户,邑之大者,如论语所谓骈邑三百也。眚,灾也。九二阳刚中正,有孚而能窒惕者也,故不终讼而逃归,如此,则不至于掇拾牵连,而邑人皆得无眚矣。 六三:食旧德,贞厉,终吉,或从王事,无成。 食,犹饱也。旧德,柔道也。三之六,即初六之阴。初六能以柔道不永所事,故三以六为旧德。讼以柔为正,故曰贞。当讼之时,外体以乾乘三,阳刚势盛,六阴才弱,恐不足以遏之,故虽贞亦危。然能守柔道,则终必致吉也。王事,即讼也,以乾为君道,故曰王事。或者,不能 遏上体阳刚之讼,但以柔道顺而从之,亦不主其事而至于成也。无成则代有终,终吉可知矣。进斋徐氏曰:王事即讼,事无成,则彖传之讼不可成也。 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吉。 复,反也。即,就也。命,天命之正也。谕,变也。谓复归于天命之正,而变其争讼之心也。九四郊于乾体,本健而欲讼者,但四为阴位,而下此六三之柔,乾道之正,以柔行之,则能反己而不终于求胜,故有不克讼之象。在乾体,故能复天命而变争端,又在柔中,则能安于贞,所以为吉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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