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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-周易悬象

日期:2024-3-3 19:01| 发布者: 童子命化解网(tongziming.com)|



离为戈兵,故为寇盗,位在北方。鬼方,北方之国。九三以离末而互坎中,有商王高宗伐鬼方之象。爻在九三,故三年克之。阳陷二阴之内,阴为小人,故小人勿用。坎为劳,故三年克之,劳而惫也。《汉书》匡衡疏:“成汤化夷俗而怀鬼方,西羌传殷室中衰,诸侯背叛。至高宗征西戎鬼方,三年乃克。”盖鬼方(11)[11]本商先王属国,殷衰而叛,故高宗伐之鬼方,即匈奴之先。

六四:繻有衣袽,终日戒。

象曰:终日戒,有所疑也。

繻,濡也。衣袽,衣之败絮也。初九濡尾,以互坎也。上六濡首,以上坎也。六四,互坎之上,上坎之下,水盛之所,更有舟漏,水濡之患,虽恃有衣袽堵塞,然身处大险,未免终日戒惧。离为日,四居下离之尽,互离之中,有终日象。坎为疑,终日戒者,有所疑也。

九五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。

象曰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时也。实受其福,吉大来也。

坎水与兑西为邻,故曰西邻。离火与震东为邻,故曰东邻。离为牛,坎为豕,夏祭曰禴。九五以坎中而邻离牛互离,东西之二邻也。东邻杀离牛以为冬蒸互坎为冬,不如西邻用坎豕以为禴祭互离为夏,实受其福。盖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适当其时也。实受其福,吉大来也。

上六:濡其首,厉。

象曰:濡其首厉,何可久也。

上为首,上六坎终,陷于坎水,致濡其首而生危厉。濡其首以至危厉,此亦何可久也?《彖传》所谓:“终止则乱,其道穷也。”

第六十四卦 未济

坎下离上,火水未济。

未济,亨,小狐汔济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未济,上离下坎,有亨象。坎为狐,互坎,小狐也。汔,几也。小狐涉水几欲济矣,而一刚上限,终未济也,但濡其尾,无所为利。狐善涉水而尾长,故涉必濡尾。《史·春申君传》:“易曰:狐涉水,濡其尾。”此言始之易,而终之难也。

彖曰:未济亨,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济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续终也。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。

未济亨,六五之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济,犹在离内,未出离中也。出中则既济,未出离中,是几济而未济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阳终于上,阴止于下,而不续其终也。阳终而阴续,是为既济,不续其终,则但濡其尾,而究竟未济,故无攸利。未济六爻,分不当位,然虽不当位,而二刚五柔,亦自愿也。

象曰:火在水上,未济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离火在坎水之上,火在水上也。火上炎而不下,水下润而不上,火水不郊,《易》是谓未济。未济者,火自为火,水自为水,分而不聚也。物以群分,方以类聚,君子于此,以慎密之心辨其物而居其方,使夫群分者不乱,而类聚者不淆也。
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极也。

坎为狐,上为首,初为尾。初六坎之下窞,以狐涉水,陷于坎窞,而濡其尾,欲济不能,吝矣。极,至也。凡事有极,事之要也。未济之卦,究不出中。初六去中更远,于此徒濡其尾,而依然未济。亦不知极也,言其不识时务而妄动也。

九二:曳其轮,贞,吉。

象曰:九二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坎,于马为曳,于舆为轮。九二坎中,乘舆济水,或曳其轮,此何由利济?惟宜守贞则吉。九二贞吉,居中以行正也。

六三:未济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象曰:未济征凶,位不当也。

六三,坎之上窞也,而前临互坎,又为坎之下窞。一窞而处二坎之中,险而又险,动辄陷溺,是为未济。有贞则吉,不利涉大川《本义》:“疑‘利’字上有‘不’字。”良是。未济征(12)[12]凶,以其位不当也,未济六爻皆不当位,而三尤不当之极者也。

九四: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
象曰: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九四以离下居坎中,遇险而陷,守贞则吉,后悔乃亡。然上不出中,下可伐国。下坎位在北方,习为寇盗,是鬼方之戎也。离为甲胄戈兵,坎为弓马舆轮,征伐之具,九四皆有,于此震厉威武,用伐鬼方,三年之中四在互离之三,故曰三年,敌破功成,分符锡爵,可以有赏于大国六五。是大臣守贞,勤劳王室之事。坎为志,贞吉悔亡,坎志行也。

六五: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象曰:君子之光,其晖吉也。

六五离中,而当互坎之上。《彖传》所谓“未出中”者,即是此爻。是为未济,守贞则吉,乃可无悔。然离火文明,君子之光,以离中而应坎中,有孚吉矣。君子之光,其晖及远九二,是以吉也。《彖传》所谓“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”,六五与九二是也。

上九:有孚于饮酒,无咎,濡其首。

象曰:饮酒濡首,亦不知节也。

坎为酒,乾为首。上九离终(13)[13],以乾爻居坎上,终于未济,藉坎酒以消闷,则离中之有孚者,有孚于饮酒耳。饮酒何咎?但沉溺无度,捧甕承糟,亦濡其首,则向(14)[14]之有孚,失于是爻矣。饮酒至(15)[15]于濡首,则亦不知节也。

卷之六终

【注释】

(1)[1]时:原误作“特”,据文义改。

(2)[2]与:原误作“以”,据文义改。

(3)[3]嫡:原误“敌”,形误,据文义改。按,“嫡”指正室。

(4)[4]初九:原脱“九”字,据文义补。

(5)[5]离:原作“高”,形误,据文义改。

(6)[6]焚:原误作“奕”,据彖辞改。

(7)[7]四时:原脱“时”字,据黄氏释文补。

(8)[8]所以:此上原衍“分”字,据文义删。

(9)[9]制不使过:原脱“使”字,据文义补。

(10)[10]巽柔:原作“巽巽”,据彖辞“中孚,柔在内而刚得中”,后“巽”字为“柔”之讹,今改正。

(11)[11]鬼方:原误作“国方”,据文义改。

(12)[12]征:原误作“贞”,据彖辞改。

(13)[13]上九离终:此下原有“以乾”二字,涉下而衍,据文义删。

(14)[14]向:原误作“问”,据文义改。

(15)[15]至:原误作“主”,据文义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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